民间借贷阳光化需要法律
发布时间:2021-01-07 20:40:21
阅读:次
来源:钢套钢保温管厂家
严格审查借贷行为的有效性。在审理过程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系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所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地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对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权利行为能力、代理、诉讼时效等作了规定,《合同法》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
诉调对接,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适用法律的同时,充分发挥善良风俗、乡规民约作用,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加强与党政机关、公安、工商、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对可能发生的违法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以防负罪外逃,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